本报讯(记者 吴云)谁损害生态环境,谁就要承担修复责任。近日,我市首例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贾汪成功磋商。贾汪区朱某某等10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,擅自在禁采区采矿,对1035平方米山体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,最终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,还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5465元,由贾汪区政府组织实施矿山生态修复。
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,朱某某等10人违反矿产资源法,擅自在贾汪区汴塘镇芦山村芦山禁采区采矿,被贾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,报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立案。公安机关侦案后,将此案移送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为推动建立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多方联动协作配合机制,今年4月28日,由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牵头,组织徐州市检察院、徐州市资规局、贾汪区资规局、贾汪区公安局和汴塘镇政府等单位召开圆桌会议,就朱某某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商谈,确定初步方案,明确磋商主体、磋商期限和评估方法等内容。
5月9日,经过专业机构评估,该采石宕口需要治理面积1035平方米,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达55465元。根据相关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,朱某某等10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。由于该采石宕口已列入徐州市政府宕口治理总体计划,贾汪区资规局正在组织编制修复方案,故不宜要求朱某某等人直接进行修复,拟采取让其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履行义务。
5月12日,由贾汪区资规局作为赔偿权利人,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,邀请相关单位及赔偿义务人朱某某等10人参与磋商,双方签订了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》,要求朱某某等人按期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,由贾汪区政府组织实施矿山生态修复。
“首例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成功磋商,对徐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,同时也初步建立了‘专业化监督+恢复性司法+社会化监督’生态检察新模式。” 贾汪区资规局生态修复科科长吕向阳表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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